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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考生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1-07-08    作者:     来源: 开放教育学院     点击:

亲爱的考生:

本学期期末考试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各位考生提供一个安全、公平的考试环境,请同学们配合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做好排查和防护工作,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复习,诚信考试。现就本次考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

全体考生要遵守防疫要求,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实上报各类疫情防控所需资料,采取好相应防护措施后前往考点参加考试。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加考试:

1、进校前须出示西安市民一码通、国务院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进行测温,非绿码者、体温超过37.3℃者不得进校参加考试;

2、考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和考试通知单进校,并通过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方可进入考区,三证不全者及未通过人脸识别核验者不得参加考试;

3、考生在考场内集中场所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4、有疫情中、高发地区(以防疫相关部门公布为准)居住史或旅行史的考生须持3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二、做好考试准备

希望同学们做好复习,不要过度紧张焦虑,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要劳逸结合,均衡营养,保证饮食卫生,以饱满的精神面貌从容迎考。另外,要提前确认考点和考场信息,准备好考试用具和证件,合理规划赴考路线,并注意出行安全。

三、遵守考试纪律

国家开放大学考试是国家秘密级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秘密级国家秘密。希望同学们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做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共同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抵制替考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将持续严厉打击替考行为。希望同学们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替考行为,不找人替考,也不代替他人考试。学校对替考涉事考生将给予取消成绩、停考一年、全国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学籍。

五、严格管理手机

考生进入考场后务必关闭手机并装入信封,放到指定位置进行统一管理。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发布考试信息,属于作弊和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会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六、相关信息

1.考试安排

2.违纪举报邮箱:kfjyxyksjb@163.com

希望所有考生做好疫情防控,遵守纪律,诚信考试,圆满完成本次期末考试。衷心祝愿全体同学在本次期末考试取得佳绩!

附件一:开放教育学院诚信考试倡议书

附件二: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

附件三: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陕西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2021年7月5日

附件一:

开放教育学院诚信考试倡议书

陶行知先生曾言:“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句话既是教师教书育人的永恒信念,也是作为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与人格追求。

期末考试即将来临,这既是评价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诚信品质、高尚人格的一次考验。“大道唯诚,无信不立”,为了营造文明、诚信、健康的考风,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真复习,积极备考。考试是反映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希望全体同学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复习计划,充分利用复习阶段查漏补缺,全面掌握知识点,凭借自身实力考出优异成绩。

二、文明考风,诚信应考。诚信是道义,更是责任。考试作弊不仅是自我否定、缺乏自信的表现,更是对诚信品质的践踏,是道德信仰的缺失。作为一名学生,我们不仅仅需要优异的成绩,更需要真诚的品格和高尚的人格。

三、自我约束,严于自律。“读书立品,诚信文本”,希望全体同学能够自立自律、自我约束,杜绝通过投机取巧、违反纪律、违背诚信原则等获取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提高修养,敬畏法则。考试前,请同学们认真学习《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内心的道德信仰,交一份诚信的答卷。

希望同学们能积极行动起来,响应学校的号召,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让诚信常驻心中,让作弊远离校园!

最后,衷心预祝全体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二:

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

考试开始 前15分钟考生凭考试通知单、学生证或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 关闭各种 通讯工具。

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资料。

三、考试开始 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四、考生 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五、考生 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六、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 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考生 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八、考生必须 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九、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附件三: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学位英语考试、单科课程考试等考试,其中 课程终结性考试主要包括集中在考场进行的纸笔考试和计算机 考试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组织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主考、监考、巡考、试卷评阅、考务 管理和技术支持等考试工作相关人员;违规是指考生违反考试 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等四类。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 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 照)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 证或者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生考试时不允许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第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该考试科目允许的相关资料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其它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如发现试卷不全、缺损、漏印、错印等情况,要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 考生答题前,应在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指定区域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 座位号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 外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

第九条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答题时只允许使用同一种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如答题纸、作图等)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独立作答,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 不准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严禁夹带、换卷、 替考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卷并确认无误 后,考生按监考人员要求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留考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第十七条 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考试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做暗号;

(五)在考场或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六)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 息;

(七)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八)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九)参加计算机考试期间擅自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设备;

(五)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也认定为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形成性考核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考: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三)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笔迹相同;

(四)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笔迹相同;

(五)未参加考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六)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答案或将计算机考试试题拷贝带出考场;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试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违纪”。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情节较重的,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作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予涉事考生停考一学年、严重

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一)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二)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涉事考场或考点全体考生成绩,

其中有下列前两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对涉事考生按“作弊”进行处理: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

(三)在考点以外的场所参加考试;

(四)在非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停考一学年,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 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替考”。替考两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涉事考生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扰乱考试秩序”。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总部收回证书并撤销学历。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作弊、替考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含)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考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列相关行为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事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考点汇总认定考生违规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后报送分部,分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发布处理结果,并报总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处理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分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考生不接受分部的复核意见,可向总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总部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总部开展的“非集中式网络考试”和“手机考试”等特殊形式考试,其违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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